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2138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道欣,江苏普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福维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梁红玉路26号亚特蓝郡1号商住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富,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苏中贸易城中心街1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裕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海棠苑商铺B-02(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郁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孟军、杨柳,淮安市淮安区茭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长街4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胜,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俊,该办公室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发,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徐爱春,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卫,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兵,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福维尔置业有限公司、荣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裕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淮安市淮安区淮城街道办事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锦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思宇
法官助理 朱瑞雪
书 记 员 吴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