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贸易城中心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广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上海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永明,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宝应县。
原审第三人:淮安市福维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梁红玉路26号亚特蓝郡1号商住楼124室。
法定代表人:林长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富,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明、原审第三人淮安市福维尔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在次债权涉及工程款的情况下进行清算非常复杂、繁琐及漫长,上诉人将相关证据交于一审法院,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逾期提交为由拒绝采纳。二审中,上诉人同意对其公司涉及陈永明的工程款委托第三方审计。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以及程序权利,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陆开存
审判员 孙建瑢
审判员 叶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