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1638号

原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委托代理人:刘炳江,河北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荣,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039068537。

委托代理人:昌盛,上海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顾锦中,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锦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案免交诉讼费。

审判员  张清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