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执复14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荣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苏中贸易城中心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荣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618号瑞景华庭2-1-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荣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翔集团)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执异3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复议申请人荣翔集团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依法撤销(2018)冀0104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桥西区法院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的理由是,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内容。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提出。1、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中止执行和解解除部分查封措施。2、申请人的申请提交的部门:执行实施部门。3、申请人要求中止执行的理由:该案件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涉嫌私刻我司多枚印章,在诉讼中也采用了假的印章,使用假的印章炮制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我司也向执行实施部门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和假章的鉴定报告。4、解除部分查封措施的理由:该院执行实施部门已经超标的查封。
以上即为申请人当初向桥西区法院执行实施部门提交的申请主要内容。依照桥西区法院的理由,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应的由执行实施部门作出答复,如何成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不知情,申请亦未收悉该“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并不知道存在该执行异议案件,显然该案件是该院执行实施部门擅自移交的。
复议申请人认为,是该院执行实施部门将本应由其作出答复的申请,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移送并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而作出本执行异议截定的部门又未向申请人送达执行异议受案通知书,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上述裁定,属于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要求执行实施部门作出答复的权利。
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复议,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错误的执行裁定,并要求执行实施部门对中止执行和解解除超标的查封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荣翔集团于2018年5月28日以申请执行人***已与复议申请人荣翔集团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荣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