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日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3515号
原告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日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日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其未按期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23,626元,减半收取11,813元,由原告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1,81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曾晨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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