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6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逸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中合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湖北中合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逸凡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中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变更名称为湖北中合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湖北中合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湖北中合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逸凡劳务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日
书记员彭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