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631号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北区121号。
法定代表人:聂群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德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芳,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华厦博园4号商住楼401-501号室。
法定代表人:何子良。
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思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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