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21民初372号
原告:孝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孝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孝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孝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智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酌情收取1000元,由原告孝感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