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瑞中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高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保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雪岩,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审第三人:高振军,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务不详。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高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由案外人曹海艳代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120万元,此款已于2014年6月30日汇入***账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萨法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单一琦
代理审判员  郭伟宏
代理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宣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