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瑞中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萨法执字第28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1)萨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利息360000元,案件受理费16810元,鉴定费8000元,保全费7320元,迟延履行金18436元,合计14105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曹海艳身份证号:232326197502191027代为被执行人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200000元,此款已汇入申请执行人***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21882600112954173及执行费14400元(已交至本院财务),剩余款21056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1)萨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员  詹志彪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剑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