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1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审第三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务不详。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商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由案外人***代大庆市振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120万元,此款已于2014年6月30日汇入***账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萨法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