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桂13执261号
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广西桂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金、一审诉讼费、鉴定费、利息16548225.59元(含2020年9月8日汇至至本院银行账户的一审诉讼费、鉴定费307837元)后,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由双方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同时确认本案生效判决涉及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判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84097元。被执行人广西桂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将74781.80元一审诉讼费、鉴定费汇至本院银行账户。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16240388.59元汇至本院银行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桂1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桂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