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镇海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与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8601民初317号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镇海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以下简称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与被告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轨道交通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经营者马振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武、被告中原轨道交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江、被告中铁四局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与中铁四局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项目经理部工地材料厂签订买卖合同,中原轨道交通公司是实际买受人,原告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与被告中原轨道交通公司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已经依据合同向中原轨道交通公司供货,中原轨道交通公司应当依约向原告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支付货物价款427266.2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及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中原轨道交通公司应向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给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427266.2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1日(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最后一次供货结算次月首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对于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要求中铁四局二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涉案合同甲方中铁四局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项目经理部工地材料厂由中铁四局二公司设立,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中铁四局二公司系涉案合同的相对人,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要求被告中原轨道交通公司给付其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1日,中铁四局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项目经理部工地材料厂(甲方)与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乙方)签订了编号为2008-12-04的《二三项料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施工单位供应二三项料,结算方式为“每月月末乙方凭留存的‘二三项料结算清单’编制‘二三项料结算汇总清单’与甲方工地验收人员留存联相核对无误后,经甲方收料单位物资主管签字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到甲方结算相关材料费用”,并约定“每月20号前乙方到甲方处,办理本月供货结算手续,开具发票,预期不予结算。结算方式按照中铁四石武客(冀)财务(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原轨道交通公司是实际的材料买受人,材料用于石武客运专线(河北段)施工建设。2009年3月12日至2009年6月17日期间,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多次向中原轨道交通公司供应电缆、螺丝等材料,项目工地验收人员彭建忠、陈刚、李冰、王希望分别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供应材料金额合计427266.2元。
一、被告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镇海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货款42726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427266.2元为基数,自2009年7月1日(邯郸丛台五金批发部最后一次供货结算次月首日)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丛台区镇海五金电料工具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8元,减半收取计6339元,由被告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丽梅
法官助理 史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