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1693号
再审申请人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建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原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审查,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本案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华邦建投公司与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华邦建投公司在该执行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华邦建投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祥壮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刘少阳
法官助理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