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字第1442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树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巢湖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姚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11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174***0元,执行费2518元,总计177108元及逾期利息(以174***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原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77108元及逾期利息(以174***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