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4635号之三
原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6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2幢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中矿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75元,减半收取计,98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