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403执保4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保全已将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冻结,保全金额19144964.05元。 本院认为,本院(2023)吉0403执保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3)吉0403执保44号执保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