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403执保4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保全已将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冻结,保全金额19144964.05元。
本院认为,本院(2023)吉0403执保4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3)吉0403执保44号执保案件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