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路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3893号 申请人:重庆鑫路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郡三期7幢9-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2幢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鑫路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路捷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鑫路捷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路捷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 保全费2120元,由重庆鑫路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