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3893号
申请人:重庆鑫路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郡三期7幢9-1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2幢六、七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鑫路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路捷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鑫路捷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路捷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元。
保全费2120元,由重庆鑫路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