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白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23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白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街道远大一路649号1栋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RKDWQ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0087W,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1号2幢六、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008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080012977530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白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8月11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白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白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嘉昌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3.14元,减半收取计71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