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后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与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2执异33号
申请人:***,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胜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后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董晓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