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后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石渠县宜牛乡人民政府与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石渠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石渠县宜牛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降巴多吉,男,藏族,系石渠县宜牛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代理人***,男,藏族,系石渠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汉族,系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石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渠县牧民定居工作办公室有部分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渠县牧民定居办公室的工程款35584.5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张效英
审判员*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