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9729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方媛,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卓然,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1号楼1层10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昀,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受理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公司)与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29729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了品恩公司名下价值1647336.16元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297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品恩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1号楼1-5层101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457672号)的查封。现因品恩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海康威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47336.1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梁铭全
人民陪审员 彭振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