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珲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5832号
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1号楼1层10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正。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珲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经济合作区10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宋彦斌。
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珲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