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2832号 申请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1号楼1层10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账号为XXXXXX内的资金2048927.68元。申请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供了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为北京银行、账号为XXXXXX内的资金2048927.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