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8627号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