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444号
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1号楼1层101-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的卢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2幢平房B北303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的卢深视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的卢深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北京品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明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国 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