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5401号
原告:成都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成都四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深福劳人仲委案[2017]244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诉。被告**不服同一裁决书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本院作为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周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