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898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昌宝东路四横路**首层之五。
法定代表人:盛水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置业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杏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9.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杏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