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815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腾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前路西侧邮政通信枢纽楼6号楼626。
被保全人:***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北西××村。
被保全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被保全人: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华天路30号二层之八。
被保全人:***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北花园××层—2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腾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