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泰安腾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某某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保815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腾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前路西侧邮政通信枢纽楼6号楼626。
被保全人:***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北西××村。
被保全人: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被保全人: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华天路30号二层之八。
被保全人:***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北花园××层—2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腾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5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冻结存款告知书)。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