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杰晟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某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华天路****之八。
法定代表人:盛水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2
法定代表人:宋丰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腾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站前路西侧邮政通信枢纽楼**楼626v>
法定代表人:李鑫,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安锐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北西遥村v>
法定代表人:苏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腾华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安锐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辰(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晓东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 杰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