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浏阳永安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长沙县昱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海盐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81民初768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总经理。
被告:浏阳永安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柳桂林。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寿大道156号。
负责人:鲁志钢。
被告:长沙县昱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螺丝村郭家组(湖南望新集团一分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浩。
被告:海盐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路250号绿城花苑东区2楼转角。
法定代表人:唐宗峰。
被告: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中环西路1207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永安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长沙县昱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海盐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永安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长沙县昱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海盐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浏阳永安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长沙县昱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海盐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浙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元,由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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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罗尹曈
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
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雅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