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5民初2005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12月7日,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067767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2年3月19日,土家族,住宣恩县。
被告:**,男,生于1988年9月15日,汉族,住宣恩县。
被告:**,男,生于1985年6月18日,汉族,住宣恩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以庭外调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