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06776709。
法定代表人:卢中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毕,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毕之女),女,1983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宣恩县3。
上诉人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5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毕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5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毕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共计1320元,由**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礼刚
审判员  谭 云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