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60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3月23日,苗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06776709。
法定代表人:卢中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庆涛,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81年9月11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庆涛,被告***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汪秋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