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9933号
原告:**,男,2006年5月12日生,土家族,住张家港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7月29日生,苗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州**路**号华建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丁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所在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路**号(国泰东方广场)606、608、610。
负责人:叶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江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