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503号 原告:江苏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A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