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威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鼎威公司应支付华林公司37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其名下有牌号为*******、*******,*******的汽车各一辆,本案已轮候查封,但无处置权;其名下有房屋七套,本案已轮候查封,但无处置权;其有房屋三幢,本案已轮候查封,但无处置权;其名下有面积9831㎡的土地,本案已轮候查封,但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短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房屋和土地,但没有处置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