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5555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5555号
原告: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
原告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安装公司)诉被告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威金属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林安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威金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林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威金属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7600元,并自2018年3月2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鼎威金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之前,他公司曾与鼎威金属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也没有债务纠葛。2018年3月28日,他公司向案外人江阴鼎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威建材公司)购买Q195型热镀锌带产品,通过网上银行支付货款,后由于会计操作失误,错向鼎威金属公司账户汇款37600元,双方交涉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鼎威金属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华林安装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与案外人鼎威建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工商银行对账单,另本院依法向华林安装公司经手该笔业务的员工刘道祥进行调查,鼎威金属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2018年2月28日,华林安装公司与案外人鼎威建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华林安装公司向鼎威建材公司购买热镀锌带,总价款为48600元。2018年3月2日,华林安装公司向鼎威建材公司转账支付11000元,2018年3月28日华林安装公司向鼎威建材公司及本案被告鼎威金属公司各转账支付37600元。
本院认为,华林安装公司与鼎威金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向鼎威金属公司转账支付37600元系操作失误,鼎威金属公司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故华林安装公司有权请求鼎威金属公司返还该不当利益。
对于华林安装公司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孽息指由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是指原物已经取得的收益,不应包括可期待利益。本案中,鼎威金属公司虽占有错汇的37600元,但并未实际取得银行贷款利息。故华林安装公司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鼎威金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的诉讼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阴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37600元。
二、驳回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鼎威金属公司负担(华林安装公司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鼎威金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海燕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