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句商初字第349号
原告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北门第二水厂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汤泉洋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温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计所,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汤泉洋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朱冰
代理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