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句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执1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二水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句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洪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华林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句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3民初7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20年6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20年6月9日、11月12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人民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民政、工商、证券、车辆、税务、保险、公积金、购物地址、地税、户籍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苏L×××**开沃牌车辆登记,本院已依法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到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毛洪文高消费。
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2020年11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蔚
审 判 员  赵瑾俊
审 判 员  朱 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华
书 记 员  董家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