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伟,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郭春霞,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麻屯)。
法定代表人:郭春霞。
被执行人:张红军,男性,1981年07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春霞、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张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豫0305民初5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十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对被执行人出具罚款决定书。
本院已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郭春霞名下中国银行有余额****元、财付通账户有余额****元;被执行人***名下洛阳银行有余额****元,上述款项已被我院依法扣划并退还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C×××××的金杯牌、豫C×××××的长安牌汽车两辆,已被我院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公积金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军名下有公积金信息,已被我院依法轮后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张红军名下有位于洛阳市××城区国花路北段东侧××房产,上述房产已被我院依法查封,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元及相应利息等,目前执行到位****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涉案房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审判员 何恒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银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