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2执883-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铜牛变压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工业园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赵兰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洛阳飞机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洪水,男,汉族,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郭春霞,女,汉族,1961年12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区。
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河南铜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洪水、郭春霞、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洪水、郭春霞、张杰、***应向河南铜牛变压器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5700866.0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洪水、郭春霞、张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铜牛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分别于2020年8月、10月、11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于2020年9月9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四、对被执行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洪水、郭春霞、张杰、***名下的主要银行账号进行了冻结,期限一年。(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申请,查封、冻结措施将自行解除。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洪水、郭春霞、张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相关财产暂无法处置,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