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恢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01月02出生,汉族,住洛龙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1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06月25出生,汉族,住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九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涧**珠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九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涧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6月1日、2020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提起了2次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豫C×××**车辆信息,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到车辆,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洛阳市××××房产,经查本院已立案执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号(2020)豫0305执20号,本案首执案号(2020)豫0305执1518号,在执行中已将上述查封房产的处置权移送(2020)豫0305执20号执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2020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774700元及利息等,尚余17747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九强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坡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宋世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