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旭联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旭联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7679号
原告:南京旭联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弘阳A4区309.310.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G51B6D。
法定代表人:陈德杰。
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7号瑞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5849。
法定代表人:胡正富。
上列原告南京旭联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旭联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旭联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小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