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3民初4478号
原告:**,男,1983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