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710号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5269H,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上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丁山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裕华,沈施,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545534448,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3721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顾忠华。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仁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43元,减半收取10072元,由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松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阮 茜
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