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黄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7101民初85号
原告: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宋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雅琴,女。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负责人:莫险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威,男。
原告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辰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雅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1月3日。
二、事故发生地点:延安路高架虹梅南路上匝道。
三、事故主体及责任认定:原告驾驶员崔某无责,被告***全责。
四、涉事车辆权利人:原告为牌号沪A6XXXX轿车的权利人。
五、涉事机动车投保情况:
1、交强险:已购;
2、商业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六、事故时间是否在承保时间内:是。
七、事故责任方商业三者险是否购买不计免赔:是。
八、车辆维修费用:9,200元。
九、车辆维修费用是否经过保险公司勘验:是。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未审核理赔所需材料原件,即将原告车辆的理赔款如数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未将上述理赔款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自愿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侵权人赔偿。故作为承保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被告***未理赔原告的情况下将理赔款支付给了被告***显属不妥,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尚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义务。至于其已赔付被告***的理赔款可向***追偿。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辩驳等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筱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聂小兰
书 记 员 唐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