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101民初482号
原告: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
原告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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