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14041号
原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第****。
法定代表人:曾之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险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iv>
法定代表人:仲肇森,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锴,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