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民初1404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XXX号第2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曾之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险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仲肇森,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朋程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简称行政管理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本案于2020年1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新朋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被告行政管理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朋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价款343,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中硬件设备溢价款15,93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合同价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318,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4,5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支付合同价款中硬件设备溢价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15,925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就被告办公地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XXX号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系统工程,与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达成《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室系统集成合同》,约定合同价款计为490,000元。后双方又达成一份《设备变更情况说明》,采购硬件设备价款71,000元增至86,93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监理单位上海计测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的全程监督下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于2017年7月30日完成全部项目,并于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依上述相关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计合同款505,935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47,000元,剩余合同尾款358,935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一个包含委托采购、开发软件并安装等内容的综合合同,属于承揽性质。系争项目系被告方参与上海市改革特色示范学校的一个专项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新朋程公司未按约完整履行其义务,原告交付了硬件设备,但对软件部分开发的内容不符合被告教学需求,被告通过开会等方式提出完善要求后,原告自2017年5月22日后对未完成的项目无任何进展,被告对原告交付的系统无法使用,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竣工验收实际并未进行过,且因原告新朋程公司未按期交付符合要求的系统,导致被告方该教学实验项目被取消,财政拨款被收回。据此,被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决:1、反诉原、被告签订的《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室系统集成合同》以及《设备变更情况说明》自原告起诉之日解除;2、反诉被告新朋程公司归还反诉原告行政管理学校已经支付的款项147,000元,反诉原告行政管理学校返还反诉被告新朋程公司已交付的硬件、软件。
原告(反诉被告)新朋程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行政管理学院提出的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由反诉被告充分履行,并经过行政管理学校委托的监理公司进行验收确认,且行政管理学校在之后的维保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和维保申请,说明新朋程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反诉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存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反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在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中作综合评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行政管理学校系一家事业单位,2013年12月,被告向上海市教委申报特色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被上海市教委确定为“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计划”第二批立项建设学校,建设期为2014年1月起至2015年底。2015年1月,被告行政管理学校作为采购方委托上海健生教育配置招标有限公司发布《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系统软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其采购公告中记载项目名称为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系统软件,项目内容:综合管理平台、静态礼仪实训模块、动态礼仪实训模块、神态实训模块等;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记载,项目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产品安装到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列明系统需求规格包括基础管理平台、实训标准示例信息库、实训操作平台(含静态礼仪、动态礼仪、神态、日常行为实训模块)、实训成绩管理平台、数据交换接口。后原告新朋程公司针对该项目提交《投标文件》,记载报价总价498,000元,并附货物说明、配件价格表、技术服务项目报价表、技术参数偏离表、售后服务计划书、商务对比表、技术文件以及仪容、仪表、仪态硬件设备说明等。其中的售后服务计划书部分记载,售后服务主要包括系统日常维护、产品升级与扩充、系统常规检修、应急响应以及故障处理等;服务承诺:质保期为期三年,从项目验收通过后第二日开始计算;服务范畴:客户支持、周期性工作、系统维护管理、客户应用支持、软件BUG修改和系统新版本升级,提供至少3年7*24小时的独立主机托管及异地备份服务,每日增量备份保存学校系统所有数据。如遇学校硬件故障,在1小时内启动备机,恢复数据,实现异地备份系统正常使用。对系统管理员、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提供至少1名服务工程师1年的免费培训服务……。其技术文件中系统功能描述部分记载内容包括系统登录和管理、静态礼仪实训、动态礼仪实训、神态礼仪实训、日常行为实训等内容。
2015年,被告行政管理学院(甲方)与原告新朋程公司(乙方)签订《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室系统集成合同》(以下简称集成合同),合同记载内容包括,一、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乙方负责将合同产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同意,考虑到本合同中软件部分技术的复杂度,本合同中的软件部分的软件功能说明书于2015年5月29日前,单独作为补充协议,另行签署。二、价格与付款方式,合同价款为49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147,000元。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65%,即318,500元。验收合格一年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5%,即24,500元。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产品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与乙方共同派员初步检验,若发现数量、外观有缺损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由乙方进行补足或更换,直至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由此造成交货延期或安装工期延误的,按延迟交货或者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若最终检验结果表明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无论该产品是否已被甲方接收,甲方都有权根据合同对乙方的产品进行退货,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在甲方验货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乙方负责派人前往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安装完毕,经过调试,运行正常后,由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甲方经乙方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能进行验收,自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日期为前述15个工作日满的次日。如经调试,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更换新硬件,如仍不能符合要求,甲方有权退货,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在工作时间内随时为甲方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免费提供所买产品的服务与技术支持维护,通常软件系统故障,提供实时响应远程解决。在远程维护无法排除故障时,乙方提供48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提供12个月时间的免费维护。由乙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四、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使用期间甲方不得从事软件破解、反编译等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得将该系统或者产品信息和资料、文档提供给甲方以外的研究机构……集成合同同时附有合同产品和服务清单,内容包括硬件资源(71,000元)、软件资源(395,000元)、数据采集(12,000元)、系统实施(12,000元)四个工作大类,其中软件资源类包括: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平台系统软件开发、Xtionpro交互程序(静止状态采集,含着装、发型、配饰、礼仪容貌四个实训模块)、Xtionpro交互程序(行走状态采集,含行姿、站姿、坐姿、蹲姿四个实训模块)、Xtionpro交互程序(神态采集)、Xtionpro交互程序(扩展功能,含日常行为及多媒体互动两个实训模块)、交互界面设计。
数据采集工作类包含示范影像摄影工作,拍摄男女各3天,仪容、仪表、仪态示范影像模特,模特5男5女各3天,具体描述为聘请模特拍摄正确的仪表姿态的影像,用于之后与互动人员的影像作对比以及展示示范;能够将仪容仪表仪态中需要注意的部分正确表现出来,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上述合同记载签署日期为2015年2月15日,但被告方陈述根据行政管理学校用章使用记录,被告实际盖章日期为2015年6月11日,被告盖章当日,合同上未记录签署日期,合同日期为原告方补签,被告方持有的合同中未记录签署日期。
集成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又达成一份《设备变更情况说明》,将集成合同附件中记载的硬件设备进行了部分变更,并附变更后的清单,硬件设备的总价款由71,000元变更为86,935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行政管理学校于2015年9月11日支付原告147,000元。原告新朋程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交付硬件设备至被告方,并制作《设备到货清单》一份,被告行政管理学校确认原告交付的硬件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原告新朋程公司并在对硬件设备进行了安装,安装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XXX号实训中心408室。
集成合同第一条中约定就软件部分于2015年5月29日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但审理中双方均确认,至本案起诉前,双方未就软件部分签署补充协议。
2016年5月10日,被告行政管理学院与案外人上海计测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上海计测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实训项目(含虚拟化实训项目及秘书礼仪软件等项目)的监理人,委托监理服务的工作内容包括组织业主和承建商进行工程竣工初验收;参加工程验收、协助业主审查工程结算等。监理人委派丁天锐参与本案所涉工程的监理工作。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系争项目的实际履行情况及验收情况存在争议。原告新朋程公司为证明已经按照集成合同约定履行原告方义务,且工程验收合格,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开工申请、项目经理任命书、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项目实施方案、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报审表、需求分析报告、工程设备报审表、设备到货清单、系统设计报审表、接口、数据库技术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测试报审表、测试方案、培训方案/计划报审表、培训方案、工程阶段性测试验收(初验)报审表、测试报告、运维方案报审表、运维方案、文档目录报审表、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室项目施工文档目录、用户使用报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室总结报告、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上述证据记载,系争工程于2015年2月16日开工,于2015年8月17日任命袁士浩为项目经理,于2015年4月15日完成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的编制,2015年11月11日完成仪容仪表仪态系统设计说明书,2016年3月24日交付硬件设备,2016年5月12日提交测试方案,2016年6月2日经监理人审核初步验收合格,可以组织正式验收,2016年6月原告出具测试报告,2016年7月提交培训方案、2016年12月出具运维方案,2017年2月6日上报验收文档目录,2017年6月26日验收,2017年7月原告草拟用户使用报告,2017年7月原告出具总结报告,2017年7月30日组织最终验收。
原告新朋程公司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记载,项目名称为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室,项目地点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号,项目总价490,000元,建设单位为被告方,施工单位为原告方,监理单位为上海计测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开工日期2015年2月16日,初验日期2016年6月26日,终验日期2017年7月30日,验收结论空白,竣工日期原记录日期为2016年5月25日,后手动修改为2017年7月30日。签字栏处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栏未签章,原告方张文品及监理方丁天锐分别在承建单位及监理单位处签名并加盖印章。
被告行政管理学校对原告提供的上述反应工作进展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该组材料是为了使涉案项目顺利结项,预备进行验收时,由原告制作后交由监理公司补签的,监理方签字仅是对验收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文件记载的时间节点均与事实不符,部分文件的形成时间前后矛盾,其中的用户使用报告是原告方自行拟定的,被告未认可也没有盖章,测试方案、测试报告均未提前交被告方,验收证明书上记载的项目地点错误、验收时间手写修改过未签名,且验收结论空白,无法证明系争项目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且双方也从未就系争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验收。被告方陈述系争项目进展过程为,2015年6月11日双方签订合同,2015年10月20日双方召开项目需求确认会议,2015年11月24日召开项目演示会,2016年3月24日交付硬件设备,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13日期间原告进行了场地装修、设备安装及网络测试、软件测试与问题研讨,此期间原告方项目负责人为孙立宇,后孙立宇离职,原告方未向被告方明确新的项目负责人,2017年1月-4月期间原告再次进行软件测试、硬件设备维修,双方并进行了问题研讨,至2017年5月22日双方再次组织测试,但测试当日发现软件部分演示出现很多功能缺失,软件无法满足教学使用。后原告再未跟进系争项目,导致被告行政管理学校该示范项目无法通过验收,就该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被收回。
被告方为证明其陈述内容,被告方提供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1月24日会议纪要各1份,2017年5月22日现场测试的视频光盘1份,2017年5月24日、2018年2月7日上缴财政拨款资金的记录,以及被告方制作的有关系争软件测试试用存在的问题记录。2015年10月20日会议纪要记载,学校需求确认如下:1、实现教师实时查看学生体态……6、动态人物仪容仪表打分;7、软件实现手势控制,用手势控制换衣换首饰等;8、实现实时给人物佩戴耳环、眼镜、头饰的功能;9、衣服需要多几套。2015年11月24日会议纪要内容包括项目分工、学校提出改进要求:1,软件实现手势控制,用手势控制换衣换首饰等;2、实现实时给人物佩戴耳环、眼镜、头饰的功能;3、衣服中需要加入学生校服……5、实现系统对学生的仪态自动打分……8、下一次项目汇报时间:12月10日,项目完成时间:2015年12月底前。2017年5月22日现场测试视频时长1小时6分钟,内容仅能展现软件运行中对站姿、坐姿的静态打分情况,且出现测试人在站立时,系统对其坐姿打分高于100分等现象。
原告新朋程公司对被告方提供的两份会议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基本认可被告方所列时间节点内的工作主题。但认为原告方已经完成了系争合同的履行,工程质量在监理单位认可的情况下监理人才签字盖章,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对被告列举的测试试用问题及视频资料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合同履行至今被告从未向原告提出过书面异议,系争工程系被告无理由未进行验收,应视为验收合格。
审理中,上海计测工程设备监理有限公司(简称计测公司)员工丁天锐于2019年9月24日到庭作证,证人陈述,2016年5月开始计测公司受被告行政管理学校委托开始对包括本案系争项目在内的两个项目进行监理,计测公司委派证人一人参与系争项目,软件开发项目需要有规范的流程和步骤,我们对各个环节产出的技术文档进行检查,但软件开发的结果能不能达到学校的需求需要学校确定,得到学校认可后才可以申请验收。涉案项目一直没有得到学校认可,操作效果没有达到学校的教学要求和管理要求,所以相关报告一直没有出。原告提供的证据上的签字是证人所签,是在2017年夏天统一在一个时间签的。当时原告梳理文档和优化系统,希望达到学校的要求,所以根据项目流程签字并且调整了时间,落款时间是倒签的,前期项目经理更换了三四个人,前期的文档都没有了所以重签。证人签字只是对文档进行了梳理,并没有实际组织竣工验收。竣工时间2017年7月30日是证人提出来的,是希望能在2017年7月30日完成项目,达到学校使用要求,组织验收。计测公司并出具书面说明表示对丁天锐的证言予以认可。
审理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至系争项目实施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鹤友路XXX号行政管理学校实训教室查看系争集成系统的硬件、软件运行情况。原告方委派公司技术人员至现场对系统功能进行了演示,对照集成合同所附合同产品和服务清单中记载的软件资源类内容,现场演示可见系统管理平台,演示打分功能中可见对站姿、坐姿、蹲姿进行静态打分,有使用鼠标添加配饰的功能,但无对配饰打分功能;未见分屏显示功能;未见示范影像及仪容仪表仪态示范模特影像数据;未见神态实训、日常行为实训的打分功能。
审理中,本院要求原告新朋程公司提供系争软件交付后运行中产生的使用记录,提供2017年5月22日之后系争项目的进展、履行合同采集的模特示范图像、数据、软件使用记录,原告方表示涉案项目工作人员离职,原告公司未存档无法提供。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现已交付的硬件设备均已过质保期限。被告方表示,若解除合同,为便于执行,可以不退还硬件设备,其残值价值由法院认定,要求反诉被告退还已付款扣除残值价值后的余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室系统集成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缔约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内容包括原告为被告提供软、硬件设施,并进行安装调试,以达到被告方教学使用目的的内容,应属承揽合同性质。现双方对硬件交付及安装部分履行情况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完整履行系争合同内软件部分的义务,尾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二、反诉原告行政管理学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三、若合同解除,后果如何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的合同尾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集成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期限分别为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及验收合格一年后,均需以系争项目验收合格为付款前提。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项目已经经双方验收合格,具备支付尾款的条件。首先,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未载明验收结论,也未经被告方签字确认,竣工验收证明书中记载的施工地址、初验日期、竣工时间均存在明显瑕疵,监理方证人证言亦否认验收的实际进行,该竣工验收证明书不能证明验收合格;其次,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展中形成的文件部分存在明显时间冲突,监理证言亦表明系倒签,不能如实反映项目进展。相反,双方对被告方提供的两份会议纪要不持异议,两份会议纪要均反映了被告方对项目进展的需求,但原告提交的验收文档记载的内容也无法体现对被告需求的反馈或完成记录;再次,原告主张系争项目验收合格并运行正常,但无法提供正常运行产生的运行记录、数据,以及履行合同约定的示范影像拍摄的必要记录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系争合同现已由原告方完全履行,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关于争议焦点二,反诉原告行政管理学校要求解除集成合同的请求是否支持。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并未按集成合同约定另行就软件部分单独签订补充协议,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集成合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条款、附件合同产品和服务清单,结合被告发布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原告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推定,本案中双方对软件部分的合同义务应包括:由原告方采购或者开发至少具有合同产品和服务清单中“软件资源”部分记载的功能,能够提供正确的仪容、仪表、仪态教学示范,并可自动对参与对象的行、站、坐、蹲四种姿态,以及神态、日常鞠躬、递接、演讲、用餐等日常行为进行自动评分功能,用于被告方日常教学使用的软件系统,并由原告进行安装、调试、维护并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虽然原告对2017年5月22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本院审理期间现场查看反映的软件运行情况基本与2017年5月22日视频资料以及原告提供的测试报告内容基本一致,缺少集成合同明确约定的示范影像的数据采集内容以及对行走状态、蹲姿、神态、日常鞠躬、递接、演讲、用餐等日常行为进行打分的功能。上述功能的缺失足以影响系争合同目的的实现,现系争合同至今长时间未能继续履行,被告方教学项目取消,系争项目经费被收回,亦无再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故本院对反诉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并确认以被告的反诉状送达之日2019年9月9日作为合同解除日期。
对争议焦点三,对合同解除后果,反诉原告主张退货退款,后表示可以硬件部分不予退还,要求反诉被告在扣除设备硬件部分残值价值后退还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本院认为,虽反诉被告交付的软件部分未实现合同目的,但反诉被告为系争项目履行亦付出了一定工作量,本院考虑已经交付的硬件、安装及场地配套工作、交付的软件的实际运行情况,酌情认定反诉原告已经交付的147,000元与本案系争集成合同已经交付的硬件及部分软件价值相符,故对反诉原告退还剩余合同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签订的《行政管理学校仪容仪表仪态实训室系统集成合同》于2019年9月9日解除;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的其余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6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新朋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行政管理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凌云
审 判 员  徐进峰
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丹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